1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咸宁市、赤壁市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2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农业产业化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有关农业法规的执行。
3 、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经批准后实施;指导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4 、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和农村经济信息。
5 、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开发与利用工作,生态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业用地、草场、宜浓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6 、制定全市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农村能源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
7 、监督实施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负责农业各产业产品、绿色食品及农村生活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种子、种苗、种畜禽、饲料、农药、兽药等质量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工作及农机安全监理、渔政管理工作。
8 、依照农业“两法”及国家、省有关涉农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实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标准,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对重大动植物疫情及时组织扑灭。
9 、协助管理全市农业涉外事务,承办有关对外交流合作事项。
10 、指导局属单位的工作,监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管理权限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