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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
事项 |
设定依据 |
条 件 |
办理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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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种)、果茶壶桑种子苗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5、《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8号)。 |
一、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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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种子广告的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
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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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小包装种子或委托代销种子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1、自有种子周转金2万元;
2、有固定的种子经营场所;
3、有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经营人员1名。 |
2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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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内植物检疫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9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1、省间调运的: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动植物要求书;
(2)按下列不同情况申请植物检疫证书
①在无植物的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②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③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省内调运的:
(1)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调运经检疫合格的;
(2)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经检验合格的。
3、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检疫合格的。 |
2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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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药经营资格的审查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
2、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
2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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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药经营上岗证的核发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
2、《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
直接销售农药的工作人员须经农药技术培训合格后,取得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药经营上岗证》才能上岗。 |
2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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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药广告的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 |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 |
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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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占用蔬菜基地的审批同意 |
《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
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征用1亩菜地必须补建新菜地1.5亩 |
2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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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基地的审批同意 |
《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
(一)基地生态环境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基地面积具有一定规模;
(三)有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
(四)必须应用适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五)80%以上的产品具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六)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包括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生态食品标志、安全食品标志、自然食品标志等。 |
2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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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占用农产品基地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审核 |
1、《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 |
因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确需占用农产品基地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 |
2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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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业环境综合治理区的审批同意 |
《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
严格控制城镇污染源向农村扩散和在农村兴建污染严重的项目,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对严重污染农业环境的乡镇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 |
2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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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复混肥(配方肥)推广许可证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
获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复混肥、配方肥。 |
2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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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村能源工程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湖北省农村能源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
1、 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 程;
2、 单机10千瓦以上的风力或太阳能发电装置;
3、 单机1千瓦以上的微型水力发电站;
4、 月供气量3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5、 城镇生活污水净化工程;
6、 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供水工程。 |
20天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