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及质量检验机构审核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
(1)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5)是否建立了岗位责任、生产管理、检验化验、质量管理、安全卫生、产品留样观察、计量管理等管理制度;
(6)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7)企业生产的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资质
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设备及检验人员是否具备承担饲料检验项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3.《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4.《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5.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企业和单位按要求报送下列材料,所有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加盖公单。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从湖北饲料工业信息网或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从湖北饲料工业信息网或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3)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首次办理未获得工商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5)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绘制,或由设计单位提供)
(6)厂区平面布局图(按比例绘制,或由设计单位提供)
(7)产品标准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需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8)环保证明(申报饲料添加剂Ⅰ类的企业提供)
(9)菌种来源证明(申报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和饲料级酶制剂的企业提供)
(10)授权证明(对新饲料添加剂或进口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的企业提供)
(11)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报饲料添加剂属危险化学品类(如亚硒酸钠)的企业提供)
(12)生产安全证明(申报饲料添加剂其原料或成品含有易爆、易燃物质的企业提供)
(13)委托检验协议书(企业检测能力不能满足产品所需检测项目包括卫生指标的企业提供)
(14)其它相关证明(有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自愿提供)
(15)生产许可证原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企业提供)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机构资质
(1)申请报告
(2)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
(3)检测设备清单
(4)开展检验项目
(5)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的年检证明
(6)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素质、质量保障体系、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材料。
3.设立分厂、异地生产、变更生产地址或增加生产品种超出许可批准生产范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企业审查合格证,其中变更生产地址或增加生产品种超出许可批准 生产范围的,还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原件。
4.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名称的,只需递交变更申请报告、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办事程序:
1.材料受理
(1)申请人向生产厂地所在市(州)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
(2)市(州)级饲料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生产现场实地查看,并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初审表》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3)对办理第(二)项的由申报单位直接上报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4)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统一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及质量检验机构申请及相关材料,送达省饲料工作办公室进行初审。对需补齐材料的,通知申报单位补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退回申报材料。
2.专家评审
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到申报单位生产地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的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核表》;对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机构资质认可的需出具“资质认可”评审意见。
3.办理批件
省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对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核准是否上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批;对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机构资质认可,批准是否核发《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资格认可》证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组现场评审时间不计在许可时限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专家现场评审费不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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